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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摘要

007年9月23日,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发布《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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