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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颁布施行

             

摘要

本刊讯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生产、经营管理,购买管理,运输管理,进口、出口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条例》规定: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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