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此之间(下)

             

摘要

我国企业合并方法的选择也会成为企业为达一己目标而任意游移选择?权益结合法也会成为我国企业与监管层之间监管博弈的焦点所在吗? 我们先来做一个承前启后的简单梳理。从适用对象来看,购买法适于能区分清楚谁是主并方的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并;权益结合法适于企业集团内部的重组合并或是很难区分谁是主并方的独立实体间的合并,而实践证明独立主体间的合并一般都能找到主并方。从经济后果来看,通常购买法所报告的净资产大于权益结合法,而权益结合法报告的利润高于购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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