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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病缠身——反贪防腐的“阳光法案”实施幕后

         

摘要

1993年6月15日下午,台北"立法院"大厅里充满着紧张的气氛。一百多人都焦灼地等待着投票结果。主席宣布:三读通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只见有的人鼓吹欢呼,有的人沮丧地低着头沉默无言。这项申报法规定,上至"总统",下至乡镇首长,包括县市级以上民意代表,共计23600余人,自9月1日起,在3个月内要申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船舶、汽车及航空器,一定金额以上的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及债权、债务和各种事业之投资。并且实行四项强制原则:"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信托及强制处罚。"这项申报法其意是说"官员的财产必须摊在阳光下"接受监督,因此被称为"阳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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