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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创客”有“身份证”了

     

摘要

《支持上海众创空间发展的若干意见》(一)大力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主体设立。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刨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众创空间”),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二)改革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表述为“众刨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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