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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邪教组织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以Z县打击“旷野窄门”为例

         

摘要

cqvip:我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300条中关于“邪教组织”的解释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当前,邪教组织在我国农村的渗透较为严重,亟待治理。

著录项

  • 来源
    《党政干部论坛》 |2013年第10期|44-46|共3页
  • 作者

    郑承志;

  • 作者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委党校;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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