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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工商部门执法协作的几点思考

     

摘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目前,许多涉烟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烟草执法部门无权管辖.为维护好烟草市场秩序,烟草执法部门积极与工商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笔者将就烟草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强化烟草工商联合执法的对策提出粗浅建议,希望有益于专卖执法实践.

著录项

  • 来源
    《商情》|2016年第18期|73|共1页
  • 作者

    张超;

  • 作者单位

    山东临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烟草; 执法; 协作;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5: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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