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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中相关问题探析——甲市A公司诉甲市B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评析

         

摘要

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同时存在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两者的赔偿顺序一直是实务中一大争议。本文通过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进行分析,认为在处理类似案件中不宜一概适用最高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内容,而应以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关于债务抵充的有关规定为正确的法律适用。通过适用该规定,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期合理解决上述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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