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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用汇指标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用汇额度的通知》(国发[1985]61号)精神,现就我区一九八五年进口计划用汇指标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市、县、自治县,各部门使用自有留成外汇及上年结转的各种专项外汇,不论委托区内、外进口,均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由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下达的进口计划用汇指标内统筹安排,不得突破。二、属于国家和中央各部门拨给我区一九八五年度的各项专项外汇、周转外汇、以进养出外汇,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安排给各地区、各部门规定用途的外汇,在下达外汇分配计划的同时,已经统一安排用汇指标,各地区、各部门不必另行申请计划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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