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事业单位教育附加费返还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事业单位教育附加费返还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办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关于"对本辖区办有职工子弟学校且已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事业单位,可返还一部分给缴纳单位用于职工子弟学校"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返还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事业,根据办学规模按比例返还教育费附加和我区新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费:自办有从幼儿园到小学、初中、高中的企事业,100%返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