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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定购粮食销售收入中提取农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快我区农业发展,努力增加农业投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桂发[1996]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从定购粮食销售收入中提取农业技术改造资金,专项用于农业技术改造,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投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农业技术改造资金的范围。凡销售就地收购的定购粮食(指稻谷,包括零售和调拨),都要提取农业技术改造资金,不属就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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