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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摘要

<正>1996年11月15日民优发[199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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