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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桂政发[2002]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2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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