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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狩猎区域的通知

         

摘要

<正>1998年5月31日桂政发[1998]2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公安部关于猎区可以划定到乡、镇一级的新规定,现将《广西狩猎区域和禁猎期通告》(桂政发[1997]10号)确定的43个县(市、区)和3个国有林场狩猎区域调整为53个县(市、区)的417个乡(镇)和33个国有林场分场。其余仍按桂政发[1997]10号文件规定执行。附件:狩猎区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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