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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单位房改办关于重申出售公房后有条件调整住房有关规定的通知

         

摘要

<正>1998年5月18日区直房改办[1998]5号自治区直属各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职务、职称或工作变动,单位有条件进行住房调整的处理办法,我办已于1996年1月25日以区直房改办[1998]2号文作了具体规定。最近,我们收到一些群众来信反映,有的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对原住房不办退房手续,又在配偶单位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这是违反房改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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