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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5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摘要

<正>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历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57号),已原文翻印下发各地各部门。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进一步整顿医药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57号文件精神,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政府要把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功作为"打假"的重点,把查处假劣医药商品的工作作为铲除社会公害、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改革开放成果的大事来抓。各级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医药、公安等部门要把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作为共同的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从严从重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购进和使用假劣医药商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及个体行医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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