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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原稿被丢失以后

         

摘要

近年来,出版社丢失著作原稿的事屡有发生。著作还没有出版,而原稿已被丢失,这是商品大潮中,知识得不到尊重、知识贬值的具体而微的表现。作者理所当然地应该奋起自卫,稍有远见的正直的出版工作者也应为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挺身而出,做一些有助的工作。著作原稿被丢失后,有的双方协商得到了解决,有的调解不成只得对簿公堂。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我认为作者的下列权益应该得到保护:1.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

著录项

  • 来源
    《书城》 |1997年第5期|P.42-43|共2页
  • 作者

    倪墨炎;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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