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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效尤”

     

摘要

1994年9月14日,《上海经济报》刊文介绍有一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尊重社会股东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组织他们“回娘家”,让他们参观、了解公司。文章最后说:“让股民回‘娘家’实在是一个金点子,值得上市公司效尤。” 这“效尤”一词,用得大错特错。 尤:过失,罪过。《玉篇·乙部》:“尤,过也。”《诗·小雅·四月》:“废为残贼,莫知其尤。”任昉《为齐明帝让宣城郡公第一表》:“非臣之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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