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末倒置

     

摘要

2003年2月14日《江淮晨报》A1版头条的标题是"原公安局长私藏枪支弹药昨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在普法宣传中我曾学过《刑法》。《刑法》第128条1款规定,私藏枪支弹药而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公安局长竟因私藏枪支被判死刑?是否因为他是公安局长,对于知法犯法者,量刑时与一般人不同? 带着疑问读完报道全文,才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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