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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与范围的认定与反思——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为理论基础的分析

     

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政府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以及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狭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仅指前者。从现有制度规范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认定标准和主体范围已基本明确,但政府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具体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资格和管辖范围仍处于探索阶段。

著录项

  • 来源
    《天津滨海法学》|2022年第0期|121-137|共17页
  • 作者

    冯汝; 刘宇新;

  • 作者单位

    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环境保护法;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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