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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人格物”的保护与完善

         

摘要

<正>引言“人格物”问题在我国理论界的探讨已有多年,但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司法实践不可避免地受到成文法落后性和局限性的不利影响,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人格物”上权利之保护主要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和《民法典》第1183条,(1)但是此规定仅具有救济功能,并不足以解决人格物上存在的所有问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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