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体育场

         

摘要

199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了第55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正式颁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体育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发展体育事业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在《体育法》中,特别突出了群众体育,确立了全民健身的基础地位,为公民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1997年4月2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的工作意见》第(十九)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作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要在就近方便使用的原则下,先行适当地点择地新建,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有法可依之后,某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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