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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机译: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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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投资性公司功能,现就商务部2004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见本刊2005年第8期“双语文件”)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机译:为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投资性公司功能,现就商务部2004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见本刊2005年第8期“双语文件”)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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