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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

         

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限期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核定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并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保修服务卡》,否则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进行竣工质量核定。施工企业向用户发放的《保修服务卡》中,应当公布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办公地点,说明保修范围、内容、时间及保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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