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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 准确定性──广西首例审计名誉侵权纠纷案的思考

         

摘要

1994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主管局派出以局内审处副处长M为首的审计组对下属的G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8月9日,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N召集本单位中层干部会议,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上,审计组长M应邀宣读了审计报告,谈及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A重复报帐11500港元,财务人员B越权处理丢失200美元,财务人员C等人私下转移单位资金20多万元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并定性为“个人舞弊”、“团伙盗窃”。吕月12日,N在被审计单位职工大会上传达主管局的意见,宣布决定A、B、C三人停职检查,交待问题。嗣后,A、B、C三人以M、N两人共同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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