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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摘要

cqvip: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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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年第7期|73-7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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