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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卓;
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大连,116000;
合伙; 合伙的特征; 合伙企业; 非企业型合伙;
机译: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上)--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机译:浅析《中华民国民法》典权的期限
机译:论合伙的法律地位——将合伙与法人对比引发的思考
机译:浅析CAI在中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战略
机译:英国民法的宗教部长:就业地位的障碍和潜在的改革,实现就业保护程度
机译:我们可以将稻草纺成黄金吗?移民法律地位归责方法的评价
机译:Grobogan地区肉鸡/肉鸡育种业务中的等离子核心伙伴关系模式是基于农业综合企业部门发展经济的努力之一。通过这种伙伴关系模式,农民可以从资本中受益,而核心公司则可以从畜牧业生产设施的形式销售产品,从而从中受益。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存在一个对血浆农民负责的核公司,这是由于协议中核与血浆之间的议价位置不平衡所致。在资金,人力资源和管理方面都具有更强背景的核心各方决定了协议的全部内容,而等离子农户仅接受该协议。本文的写作旨在清楚地了解血浆农户与核心公司之间的地位和法律关系,并确定发生的合伙协议的范围可以为农户提供法律保护。根据与受访者的访谈结果,众所周知,格罗博根摄政区的血浆农民在接受核心公司提供的合作伙伴协议时也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使血浆农户经常承担合伙经营模式协议的所有风险,一方面,如果核心公司认为合伙经营模式不再有利可图,则可以轻易单方面取消协议。虽然地区政府本身仍然缺乏保护等离子农民利益的作用,但结果是如果核心公司未能承诺,农民就不能提起诉讼。在格罗博根(Grobogan),目前有5所大学以等离子核心模式实施了合作伙伴关系,即:PT。 PT Gema家畜业务。 Mitra Makmur Sejahtera,PT。 Surya Mitra Utama,PT。 BMS(Bamboo Mitra Sejati)和PT。 Sierad生产。在五个PT中,只有PT Gema Usaha家畜和PT。 Mitra Makmur Sejahtera经常为血浆农民提供指导。此外,如果作物歉收,这两个PT也不需要他们的血浆农民偿还生产成本。通常,在正常情况下,具有等离子核心模式的合伙协议对双方都是互惠互利的。因此,为了提高Grobogan摄政区的等离子农户的生产力,地方政府有必要创建一个区域监管机制来规范要投资的核心公司,这样等离子农户在与核心公司达成协议时将具有更强的地位。
机译:“就业培训合伙法案”:美国萨摩亚人的美国原住民地位似乎毫无根据
机译:浅析浅析油气井的方法
机译:将第一粘合伙伴与第二粘合伙伴以及粘合伙伴或刀架粘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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