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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购非国有档案的思考--《档案法》审视之三

         

摘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著录项

  • 来源
    《档案管理》 |2004年第5期|6-8|共3页
  • 作者

    程训方;

  • 作者单位

    濮阳市档案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D271.3;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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