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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颁布新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摘要

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包含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责任等七章、一百零六条。与1995年版《条例》相比,其中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鏖原件、主体结构保险期至少为10年等具体时间予以明确;新版《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对其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道采购信息,改变了原版《条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的规定;新版《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施工总承合同中约定施工质量保修担保方式,取消了原版《条例》中保证金比例百分之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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