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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下同)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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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管理》 |2013年第4期|68-6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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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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