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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公告)

         

摘要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要求,现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见附件)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三、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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