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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被追加为被告

         

摘要

案情:2005年6月25日,被告李平驾驶大货车途径石城县琴江镇杉柏村一弯道时和原告李龙驾驶的相向而行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石城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后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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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农业》 |2010年第7期|9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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