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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交管部门职能作用 推动机动车检测社会化

             

摘要

cqvip: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是道路交通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化和如何加强对检测站监管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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