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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擅自开垦林地现状分析与整治

     

摘要

我国林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相关法律约束下,宜君县擅自开垦林地现状得到了很大改善。同时管理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解决方案,更好的保护了林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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