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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之构想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发生了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也就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桎梏。为适应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生产具有区域性、层次性的特点,国家应通过专门立法对农业保险经营实施稳定的法律调整。从国外的实践看,各国举办农业保险的政策且标有两类:一类主要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同时兼顾农业发展;另一类主要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属于前一种,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属于后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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