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行政与法》 >论以批准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论以批准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摘要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批准是某些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经批准生效的立法构造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混乱.尽管司法解释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还是无法彻底克服以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所带来的弊端.尤其在合同订立后至批准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以及合同因客观原因无法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将会因合同不生效而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因此,批准不应当被规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急需在立法上进行重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