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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课税的历史、争议与筹划

     

摘要

1.外国企业所得税时期(1991年7月1日前)1987年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7]033号)第一次对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课征所得税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文件第九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规定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这段时期,我国对涉外企业开征的分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属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范畴。在操作中,股权转让所得是转让价格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转让价格一般理解为收购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出资额一般理解为原始投资金额转换为等值人民币的金额。财税外字[1987]033号文件早在1997年9月8日被财政部宣告废止。

著录项

  • 来源
    《财会学习》|2009年第9期|61-63|共3页
  • 作者

    王骏;

  • 作者单位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财政、金融;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7: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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