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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改革问题研究

     

摘要

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基本状况 (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增值税政策的初次确立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此时执行的“营改增”政策文件是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称为“旧版营改增文件”)规定所有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中出租人的销售额可扣除的部分均不包含本金,即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都需就本金和利息作为计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较无资质的纳税人,有资质的纳税人提供的融资租赁仅可享受利息等项目的差额扣除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著录项

  • 来源
    《财会学习》|2015年第1期|67-68|共2页
  • 作者

    曹晓青;

  • 作者单位

    浙江天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8 03: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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