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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

         

摘要

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方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不同承认模式决定了承认的效力对象与效力基准的差异.在形式审查模式下,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承认的对象是该判决的形成力、既判力、执行力等实质效力,效力基准一般采用折衷说.在各国法院裁判效力差异较大的背景下,承认国说的观点并不适合作为经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效力基准,我国应当用折衷说的理论来完善经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效力基准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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