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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背景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以广州市为例

         

摘要

《慈善法》史无前例地将信息公开作为法律的单独一部分,明确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许多重要立法原则和内容,为我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立法确立了一个纲领性文件.我国目前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信息公开主体没有做区分、信息公开对象不明确、信息公开途径不统一、信息公开内容参差不齐以及信息公开的评估主体不健全等,这要求我们必须健全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细分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内容或范围,建立健全政府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多主体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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