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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定》自认制度之评析与完善建议

         

摘要

自认作为免证事由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条至第9条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74条作出了修订,对于自认的适用阶段、方式、主体与撤销条件、拟制自认中审判人员的义务、共同诉讼中自认的适用与附限定条件的自认的认定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是自认制度之一大进步.然新规亦存在不足,如自认的适用场域过分扩大、拟制自认的适用阶段与撤销方式未作规定、未建立起诉讼代理人自认的特殊撤销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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