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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卫道士:遗失物制度的法律回归——兼评《物权法》第109条-113条

     

摘要

遗失物制度存在的前提是拾得人所拾得之物为他人之物.这个偏见为道德入法提供了可能.如果回到事情的本原,当拾得人面对一物时,他只能作出他人之物、无主物或者非我之物三种判断.遗失物仅仅是三种态度中的一种.大多数情况下拾得人并不能作出此物就是他人之物的断定,只能认定此物是非我之物,面对一个非我之物,拾得人并无法定义务交还,因此在未被证明为他人之物前可以占有,在不存在时效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确认无主物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基于此,遗失物制度才回到了真正的法律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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