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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方调查取证权的配置

     

摘要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当事人化,改变侦控机关对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权的垄断,适当扩大辩护方调查取证权乃改革之发展趋势.我国传统的"单轨制"调查取证模式因其固有的缺陷应当予以改革,引进"双轨制"的调查取证模式因各项配套制度的缺失而难以推行.目前我国应当建立一种既不同于"单轨制"也不同于"双轨制"的"混合型"调查取证模式,这种"混合型"的权利配置模式体现为"权力主导"和"权利保障"的特征.在调查取证权的内部配置上.基于辩护方自行调查取证的局限性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完善和保障其中请取证权可能更具有实际效果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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