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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制度的“停、改、废、释”--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视角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死刑适用似有“反弹”的压力,司法需要顶住,立法需要担当,学者也更应理性地、负责任地进行解释和论证。在复杂的国情、社情形势下,大国治理固然不易,然而对死刑的依赖将产生更大的问题。削减死刑绝不是为了面子上好看,更是在保障人权、保护社会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落实,未来除了立法上———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司法上的严格控制与慎用,并需要相应的、及时的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就死刑的“停、改、废、释”四者关系看,如果没有死刑适用的“停”,其改和废就将更遥远。具体步骤应该是:“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用适用死刑,并且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总之,未来有必要将生命权“入宪”,将生命权明确写进宪法,以宪法推动死刑制度的改革。对死刑的“停、改、废、释”都应当参照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关于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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