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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归属正当性审视

     

摘要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遗传资源,赋予缔约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遗传资源拥有主权,然而国家主权属于公法上的权力,不属于私法上的权利,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归属需要国家具体立法予以确定。虽然专利权和所有权都具有确定财产权归属的制度功能,但是两者所保护的客体和权利保护期限则明显不同,我国以专利权保护分离培养微生物本身,且不关注自然生境中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归属,是导致我国微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影响到微生物所在地区的利益。将微生物本身作为专利权法律关系客体欠缺法理依据。构建我国自然生境中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制度,完善微生物技术专利制度和微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微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尤其是自然生境中微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将有利于衡平微生物遗传资源相关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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