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海外文摘·学术》 >“实质性化解争议”下行政调解范围的再审视

“实质性化解争议”下行政调解范围的再审视

         

摘要

cqvip: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化解纠纷矛盾,分流诉讼案件的重要方式。出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矛盾化解方式进入人民法院的视野。文中提出将不涉及行政权处分的行政争议、行政自纠可介入的羁束类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具有裁量空间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通过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裁量权”的扩大解释,来缓和当下行政调解范围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矛盾。同时,作者期待未来通过排除式而非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彻底解决这一矛盾。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