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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受贿的本质与构成条件——析王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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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引言

第一章本案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和处理结果

1案件事实

2证据情况

4本案最终处理结果

第二章案件评析

1受贿罪的概念

2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概念

(2)被告在本案中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本案中事后受财是否符合“事后受贿”的法律特征?

(4)关于被告人所收受的十五万元的性质,是赃款还是合法所得?

(5)本案与陈晓受贿案的比较

第三章对本案的法律思考

1被告人获得完全辩护权的实现

2胜诉原因分析

3对《刑法》中“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理解

4对《刑法》第385条的再认识即立法建议

第四章 结论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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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在司法认定上也存在颇多的疑难问题.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藏枪支弹药和销毁会计凭证罪等五项罪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贪污罪和受贿罪罪名不成立.作者以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公权与私利谁先谁后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从全案分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以将该合同交给华申作为交换条件,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存在,难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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