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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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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

二、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三、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四、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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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物业管理伴随房地产业的发展逐渐兴起。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物业管理条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的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住房消费权益已经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本文首先阐述了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概念,说明了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 其次,着重阐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对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解决业主自治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确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大会有自己的活动宗旨、代表人、组织机构、配套的规章制度和自己的财产,是非法人团体。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业主大会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应仅仅局限在小区物业管理事项,不能扩大到其他事项。 最后,对《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提出一些建议。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出台,区分所有权理论在我国的法律中将更加明确。对业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在理论上的完善,将发挥重大的作用。为了完善业主大会制度,还应该细化《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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