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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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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2.1 共享水资源利用的现状和前景

2.2 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2.2.1 绝对领土主权论与绝对领土完整论

2.2.2 对国家主权限制论的兴起

2.2.3 默兹河改道案与特雷尔冶炼厂案——对国家主权限制论的例证

第3章 对国家利用共享水资源主权的实质限制

3.1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3.1.1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在国际水法文件中的体现

3.1.2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解读

3.1.3 拉努湖案——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例证

3.2 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

3.2.1 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在国际水法文件和判例中的体现

3.2.2 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解读

3.3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4章 对国家利用共享水资源主权的程序性限制

4.1 事先通知义务的含义

4.2 从乌拉圭纸浆厂案看事先通知义务

4.3 拉努湖案与乌拉圭纸浆厂案对比带来的启示

4.4 事先通知义务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

第5章 如何应对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以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5.1 澜沧江-湄公河概况

5.2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共享水资源合作开发的现状

5.3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共享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矛盾

5.4 我在开发利用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中的主要困局

5.5 应对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对国家主权限制的建议

5.5.1 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不动摇

5.5.2 尊重沿岸国利益,倾听下游国家声音

5.5.3 尽早签订或加入区域性双边或多边协定

5.5.4 加强公共外交,取信于普通公众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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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流动的财富。作为共享水资源的重要形态,流域面积占陆地面积一半的国际河流,提供着全球60%的淡水,是世界上45%人口的家园。人类社会发展之初,由于对水的利用程度有限,因此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并不明显。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人口膨胀、工业化及城市化的发展,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国在关注本国国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对与其他国家共享水资源的关注不断增加,进而从战略上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大对共享水资源的开发力度,从而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水危机。本文围绕共享水资源利用中的主权原则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进行考察。通过对共享水资源中有关国家主权原则的三种较为典型的学说——“绝对领土主权论”、“绝对领土完整论”以及“对国家主权限制论”进行的梳理,阐明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实践。
   第二、三部分分别是从实质和程序性方面探讨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对国家主权的限制。首先以国际水法中两大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赫尔辛基规则》和《国际水道法公约》为线索,提出“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和“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构成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对国家主权的实质限制,在这二者的逻辑关系上,又应当以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为前提,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作为对权利使用的限制。在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对国家主权的程序性限制部分,以“事先通知义务”这一最为重要的程序性义务为视角,结合国际水法中的典型案例,证明其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之一。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国际河流众多,且多为发源国、上游国的特点,以其中具有重要而特殊地位的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对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对国家主权限制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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