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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下的销售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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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美国销售者责任制度概述

2.1 销售者的定义

2.2 美国销售者责任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第3章 美国当前立法下销售者保护的途径及其局限性

3.1 普通法上的救济

3.2 制定法上的救济

3.2.1 阿肯色州的规定

3.2.2 爱达荷州的规定

3.2.3 德克萨斯州的规定

3.2.4 密苏里州的规定

3.3 合同救济

3.4 生产商保险单对销售者损失的承保

3.5 保证(vouching in)

3.6 制造商自愿承担销售者损失

第4章 美国当前销售者保护的立法及其缺陷

4.1 禁止严格责任诉讼的无效性

4.2 “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缺陷须承担责任”的局限性

4.3 销售者被视为生产者的立法规定不合理

4.4 销售者因对产品进行轻微的组装而承担责任的荒谬

4.5 制造商破产但有保险可供赔偿时由销售者承担损失的不公

4.6 为法庭调查而把销售者列为被告的牵强附会

第5章 美国销售者责任制度的完善

5.1 明确销售者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形

5.1.1 销售者制造产品缺陷

5.1.2 销售者没有履行告知或召回义务

5.1.3 销售者违反了其明示担保义务

5.1.4 损害因销售者自身的销售行为而起

5.1.5 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5.2 授予销售者提起免责动议的权利

5.3 完善美国销售者责任制度的立法

第6章 美国销售者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6.1 我国销售者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

6.2 美国销售者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7章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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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产品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给消费者带来了空前的福利,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他们的权益被损害的风险,当消费者购买到缺陷产品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时候经常面临着向生产者索赔的困难。直接从经销商中获得赔偿无疑能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如果允许消费者不分青红皂白,只要出现产品责任纠纷就直接把销售商告上法庭或以其他的方式直接向销售者求偿的话,将导致销售者经营风险的增大,严重挫败经销商的积极性,也间接的引起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阻碍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厘清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责任,协调产品生产商、销售者与产品受害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销售商的归责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诸多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通过对美国产品责任法销售者责任制度进行研究,能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在概况性介绍美国销售者保护现状的基础上,通过美国产品责任法下的销售者可寻求的救济手段的剖析,发现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以弥补当前销售者保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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